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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9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原   告 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文隆 訴訟代理人 黃于凡 被   告 信享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「新臺幣壹佰柒拾參捌仟 參佰參拾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捌仟參佰 參拾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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