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
原 告 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程文隆
訴訟代理人 黃于凡
被 告 信享工業有限公司
兼
法 定
代 理 人 吳廷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
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「新臺幣壹佰柒拾參捌仟
參佰參拾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捌仟參佰
參拾元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
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姝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
書記官 陳建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