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育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本院民國105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
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
審法院為之:「一、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
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
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」。又上訴
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
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
,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,不
適用前項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
第441條、第442條第2 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
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
明上訴狀1紙
可佐,
爰依
首揭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
日內加以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另並請一併補正
上訴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顏珮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小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