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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5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原第一 審法院為之:「一、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二、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。三、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。四、上訴理由。」。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,不用前項之規定。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、第442條第2 、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 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 明上訴狀1紙可佐首揭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加以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。另並請一併補正 上訴理由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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