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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1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191號 原   告 久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元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被   告 陳俊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(104年 度審訴字第809號)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51 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參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一O 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部分: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: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4,336,696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嗣於民國 104年9月16日具狀更正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4,349,896 元(本院卷第16頁),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揆諸 前揭規定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貳、實體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自92年間起任職於原告擔任業務員,負責送 貨及收取貨款,為從事業務之人,竟分別為下列行為:(一) 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,向原告之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貨款 後,未繳回原告而予以侵占,共計4,243,826元(計算式: 2,757,956+1,485,870=4,243,826)侵占入己;(二)復於 不詳時間,偽刻如附表二所示客戶名稱之印章,於如附表二 所示時間,蓋印上開偽刻之客戶印章予銷貨文件上;另於如 附表三所示時間,偽造如附表三所示客戶員工署名於銷貨文 件上,再持上開偽造之銷貨文件向原告提領貨物,致原告陷 於錯誤,而分別交付如附表二、三所示貨品予被告,被告詐 得如附表二、三所示貨物後,即將之出售以牟利,致原告分 別受有如附表二所示共36,590元、如附表三所示共19,080元 之損害;(三)又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,未經原告同意,佯以 原告名義分別向如附表四所示客戶調借貨物,致該等客戶陷 於錯誤而交付如附表四所示貨物予被告,被告詐得該些貨物 後,即將之出售以牟利,未將錢繳回公司,經如附表四所示 客戶向原告催討,向原告收取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共50,400元 後,將其等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債權讓與原告。從而, 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受有損害共計4,349,896元。為此,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297條第1項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 :(一)被告應給付原告4,349,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(二)願供擔保 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我同意原告之請求,對於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及 請求之金額均為認諾等語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,有言詞辯論筆 錄在卷足稽(本院卷第40頁),依前開規定,應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。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、297條第1項規定,請 求被告給付原告4,349,8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。因原告原請求之金 額為4,336,696元,嗣擴張金額為4,349,896元,經本院命補 繳裁判費1千元。而本件既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,該訴訟 費用1千元即應由被告負擔。 五、本判決第一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認諾判決,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1款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一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 時間 │侵占貨款(│ 備 註 │ │ │ │新台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98年間至 │2,470,938 │原告於100年6月間發現被告挪用款項,經往│ │ │100年6月8 │元 │前追查至98年間,查得被告侵占貨款247萬 │ │ │日 │ │938元,並於100年6月8日由被告簽立切結書│ │ │ │ │1份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98年12月10│566,883元 │原告於100年11月間又發現被告有侵占貨款 │ │ │日至100年 │ │情形,除發現被告於100年6月8日切立上開 │ │ │10月21日 │ │切結書後有再侵占款項,並查得先前未發現│ │ │ │ │之侵占款項事實,被告並於100年11月30日 │ │ │ │ │再簽立切結書1份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102年1月23│886,385元 │原告於103年1月間追查後,發現被告於本期│ │ │日至同年12│ │間侵占款項事實,被告坦承挪用後,連同先│ │ │月20日 │ │前侵占及已償還款項,於103年1月29日簽立│ │ │ │ │面額275萬7956元之本票1紙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102年8月6 │1,485,870 │原告於103年2月13日至被告負責轄區辦理業│ │ │日至103年1│元 │務銜接時,又查得被告於該期間侵占款項之│ │ │月24日 │ │事實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│4,243,826元(2,757,956+1,485,870=4,243,826)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時間 │遭偽刻、蓋印│偽造之私文書│不實文書上所載物品之價值│ │ │ │客戶印章之廠│名稱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商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102年11 │賜安藥局 │銷貨單2紙 │藥用養命酒15瓶(12,000元│ │ │月27日 │ │(於其上各偽│)、千鶴薄荷棒9盒(8,640│ │ │ │ │造賜安藥局印│元)、千鶴天大5+1(2,750│ │ │ │ │文1枚) │元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102年11 │ │估價單1紙 │ │ │ │月28日 │ │(於其上偽造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賜安藥局印文│ │ │ │ │ │1枚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103年1月│新良安藥局 │銷貨單1紙 │養命酒禮盒15組(13,200元│ │ │17日 │ │(於其上偽造│) │ │ │ │ │新良安藥局印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文1枚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│36,590元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三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時間 │遭偽造客戶員│偽造之私文書│不實文書上所載之物品之價│ │ │ │工署名(所屬│名稱 │值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廠商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102年4月│嘉(茂春堂藥│銷貨單1紙( │利口樂82罐(9,720元) │ │ │25日 │局) │於其上偽造嘉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署名1枚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102年11 │婉玲(大中華│估價單1紙( │利口樂72罐(9,360元) │ │ │月4日 │藥局) │於其上偽造婉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玲之署名1枚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│19,080元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四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時間 │遭調借之客戶│調借貨物 │金額(新台幣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100年1月3日 │義和藥局 │養命酒24瓶 │19,2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102年1月10日 │京田中西藥局│養命酒6瓶 │4,800元 │ │ │(起訴書誤載為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1年2月3日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102年6月11日 │鳳林藥局 │養命酒24瓶 │19,2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102年10月9日 │敏安藥局 │養命酒5瓶 │4,0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102年9月14日 │金高泰藥局 │養命酒3瓶 │2,4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102年12月23日 │健民藥局 │養命酒1瓶 │800元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總計│50,400元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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