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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241號 上 訴 人 合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力機電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,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。是 以,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其不利之部分新臺幣(下同)837, 39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7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補費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素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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