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1號
上 訴 人 合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健輝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力機電有限公司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
。查上訴人提起
本件上訴,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。
是
以,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其不利之部分新臺幣(下同)837,
39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3,7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補費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郭素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