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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361號 原   告 楊月雲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  告 潘英福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被   告 泰王計程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康生 訴訟代理人 鄒龍麟       陳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爰裁定再開 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和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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