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61號
原 告 楊月雲
訴訟
代理人 李昌明
律師
複 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
被 告 潘英福
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
被 告 泰王計程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康生
訴訟代理人 鄒龍麟
陳建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7日
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,
爰裁定
再開
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幸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
書記官 吳和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