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號
上 訴 人 鑫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秋金
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
律師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
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,第1 、2 項部分
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一、查
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部分上訴,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206,707 元,應徵
裁判費19,468元
,上訴人僅繳15,195元,應補繳4,273 元。
二、上訴理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鍾錦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