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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鑫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,第1 、2 項部分 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一、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部分上訴,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  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1,206,707 元,應徵裁判費19,468元   ,上訴人僅繳15,195元,應補繳4,273 元。 二、上訴理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錦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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