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4年度訴字第2480號
原 告 陳彩雲
被 告 呂秀蓮
林慧君
顏佑翔
陳淑惠
黃馨瑤
鍾鳳萍
李光明
楊順富
鄭月珠
楊惠芳
蔡孟宸
吳茂松
許玲娟
共 同
田崧甫律師
蔡桓文律師
被 告 陳東籬
德耀建設企業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,其
正本應更正如下: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「黃馨瑤」記載,均應更正為「黃馨瑶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