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3號
上 訴 人 德首建設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兼 法 定 陳高郎
代 理 人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3號第一
審判決提起上訴。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742,100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2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
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