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564號 上 訴 人 張微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特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,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564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仙宜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