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8號
原 告 承龍文理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榮利
人
原 告 謝榮賢
共 同 郭清寶
律師
訴訟
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
被 告 金美鳳
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
複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
2日
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
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言詞辯論
之必要,
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
再
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楊茵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