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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5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  告 承龍文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榮利 人 原   告 謝榮賢 共   同 郭清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被   告 金美鳳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代理人  廖威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,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,有再開言詞辯論 之必要,爰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再 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茵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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