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40號
原 告 正修科技大學
法定
代理人 龔瑞璋
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
律師
被 告 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建南
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○
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供
擔保後得
假執行
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
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伊之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
承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
(下稱環保署)計畫案「103 年度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採樣及
檢測工作(下稱
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)」,伊並將其中台灣
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道廢棄戴奧辛採樣工作(下稱系爭工作)
交由被告承攬,然被告未依約確實履行,所提出之如附表所
示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採樣報告,經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審
查結果,報告內所檢附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紀錄表
,部分個別Y 值(Yi)和其平均值(Yavg)之差值超過2%,
不符合檢測方法(NIEA A807. 75C)內表三規定之管制值,
因此被告提供之該8 件採樣報告未符合公告檢測方法之規定
,導致該檢驗報告與後續原告依該檢測報告所為之分析結果
均無效,伊並遭環保署依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招標投標
須知補充規定」捌、八之規定,除該8 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
費,合計新臺幣(下同)952,000 元外,每件扣罰合約工作
總金額千分之5 ,合計222,704 元,又952,000 元中之52萬
元為伊之分析費用,其餘為被告之檢驗費,是伊合計受有損
害742,704 元,又伊此項損害
乃係因被告
不完全給付所致,
是伊應得請求被告賠償之,為此
爰依
民法第227 條之規定提
起本訴等語。
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42,704 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04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於收受伊採樣後所出具之檢測報告時,乃負
有審核檢測報告之契約責任及義務,今原告未善盡其該契約
責任,致受有742,704 元之損失,顯
可歸責於原告,伊並無
債務不履行之情事,是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
法律關係請求伊
賠償乃無理由,縱伊就如附表所示採樣工作之執行具有過失
,原告亦
與有過失,是被告應可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規
定主張過失相抵等語,資為
抗辯。並聲明:㈠
原告之訴駁回
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兩造不爭執事項:
㈠原告承攬環保署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,與環保署簽訂「103
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採樣及檢測工作」合約書,而依環
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規定:「為確
保檢測數據代表性,樣品採樣時間應符合各『相關業別戴奧
辛管制及排放標準』及本署公告之『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
合物採樣方法』中有關採樣檢測之相關規定,
經查核未符合
規定者,除該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費外,另扣罰合約工作總
金額千分之5 之罰金」。
㈡原告將所承攬之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中系爭工作交由被告承
攬,並簽訂合作協議書(下稱系爭合作協議)。
㈢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,經環保局環
境檢驗所審查結果,有關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紀錄
表,部分個別Y 值(Yi)和其平均值(Yavg)之差值超過2%
,不符合檢測方法(NIEA A807.75C )內表三規定之管制值
,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,致
原告遭環保署依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之
規定,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,000 元,並扣罰罰金
222,704 元。
㈣原告遭環保署要求繳還之款項中52萬元為原告分析費用,餘
432,000 元為被告之檢驗費,又原告尚未給付被告此筆檢驗
費。
四、
本件之爭點
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?原告
是否與有過失?
五、得
心證之理由
㈠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?
按因可歸責於
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
債權人得
依關於
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;因不完全給
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
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,民法第22
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不完全給付,係指債
務人提出之給付,不合債之本旨而言;債務人負有依債務之
本旨為給付之義務,違背債務本旨而為給付,即屬不完全給
付,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,其範圍兼及瑕疵給付所生損害
及加害給付所生損害,最高法院93年度
台上字第42號、104
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
裁判要旨可供
參照。次按債務不履行之
債務人之所以應負
損害賠償責任,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
為要件。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,並因債務人不履
行債務而受有損害,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。倘
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,自
應由其負
舉證責任,如未能舉證證明,即不能免責,最高法
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著有裁判要旨可供參照。經查:
⒈原告承攬環保署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,與環保署簽訂「103
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採樣及檢測工作」合約書,而依環
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規定:「為確
保檢測數據代表性,樣品採樣時間應符合各『相關業別戴奧
辛管制及排放標準』及本署公告之『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
合物採樣方法』中有關採樣檢測之相關規定,經查核未符合
規定者,除該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費外,另扣罰合約工作總
金額千分之5 之罰金」。又原告將所承攬之系爭採樣及檢測
工作中系爭工作交由被告承攬,並簽訂系爭合作協議等節,
均如前述,則被告既係承攬原告向環保署承攬之系爭採樣及
檢測工作中之部分即系爭工作,其即應以符合環保署於該工
作之採樣標準及相關規定為之,始符債之本旨,
惟被告所提
出之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,經環保
局環境檢驗所審查結果,有關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
紀錄表,部分個別Y 值(Yi)和其平均值(Yavg)之差值超
過2%,不符合檢測方法(NIEA A807.75C )內表三規定之管
制值,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
等情,亦如前述,是被告之給付顯未符債之本旨,而屬不完
全給付
無訛,被告抗辯其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
云云,顯
非
可採。
⒉被告固抗辯原告就其出具之採樣報告具有審核責任,是原告
未善盡其此項契約責任,致受有
上開742,704 元之損害,顯
可歸責於原告,應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
法律關係向伊請求賠
償云云,惟依上開說明,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,並
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,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
履行責任,至原告若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與有過失者,應
為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
免除之問題,尚與債務不履行責任
之成立
無涉。是本件原告既已證明與被告間具債之關係存在
,又如前所述,被告之給付並未符合債之本旨,且此已致原
告遭環保署依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之規
定,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,000 元(其中52萬元為原告
分析費用,餘為被告之檢驗費),並扣罰罰金222,704 元,
而受有損害742,704 元乙節,亦如前述,被告復未舉證證明
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所致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
負債務不履行責任,是被告抗辯原告就上開損害之發生顯可
歸責,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伊請求賠償云云,
尚
非可採。
⒊
綜上所述,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採樣乃不符合債之本旨,而
有不完全給付之情,且此已致原告受有上開742,704 元之損
害,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所
致,原告自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。
㈡原告是否與有過失?
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
金額,或免除之,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:
⒈被告固抗辯依系爭合作協議,雙方乃係共同合作,是原告就
被告採樣後所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契約責任及義務云云,
惟系爭合作協議乃係載明「正修科技大學(簡稱甲方)擬投
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『103 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
採樣及檢測工作』,誠摯要求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
簡稱乙方)加入工作團隊參與執行本計畫。其工作內容中:
台灣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道廢棄戴奧辛採樣工作,特委託由建
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,工作期程自合約簽訂日起至
103 年12月31日止;總金額實作實算。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合
作協議書後,當團結合作,積極準備,並密切聯繫,以提升
本工作計畫之品質」等語,此有該合作協議書附卷
可參(見
本院卷第8 頁),則遍觀該合作協議書全文,並無載有原告
對被告負有審核其採樣工作之義務,且雙方固簽訂以合作協
議書為契約之名稱,內容復載明當團結合作等語,然亦難以
此
遽認原告就被告採樣後所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責任及義
務,是被告上開抗辯委無足採。
⒉被告復抗辯依環保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第9
項之規定實驗室需制訂管理手冊,而伊為此制訂之檢驗室管
理手冊5.3.1 ,針對委外檢測規定業務單未收到轉委外單位
之檢驗報告時,需將委外之樣品報告轉交予檢驗室主任或副
主任、品管人員,需在委外樣品查核紀錄表上之查核項目加
以確認是否符合品管要求,並由業務單位在樣品查核紀錄表
上簽名,而上開辦法乃一體
適用有檢測之機構,是本件原告
依上開辦法及其檢驗室管理手冊,應負有審核伊採樣後出具
報告之義務云云,惟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非兩造契約
內容,且該辦法第10條第9 項乃規定申請檢測機構許
可證所
應檢具文件之一,即「依中央
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檢驗測定
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編制之檢驗室管理手冊,其內
容至少應包括:檢驗室運作之組織、品質系統、文件管制、
客戶要求、標單與合約之審查、委外檢測、服務與供應品採
購、客戶服務、抱怨處理、檢測工作不符合要求時之管制、
矯正措施、預防措施、紀錄管制、內部稽核、管理審查、人
員、設施與環境條件、檢測方法、儀器設備管理、量測追溯
性、採樣、檢測樣品之處理、檢測品質保證及檢測報告等」
,並無規定委外檢測時,委外單位對於受委託者所出具之報
告負有審核之責,而被告之檢驗室管理手冊乃為其為管理自
己之檢驗室所制訂,並不當然適用於原告,且亦不能據該手
冊推認原告檢驗室管理手冊之內容,是應難以該手冊而認原
告就被告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審核之責,被告上開抗辯亦非
可採。
⒊被告另抗辯其前委託原告之地下水檢測案件,其乃依其據環
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第9 項規定所制訂之檢驗室
管理手冊規定,就原告交付之檢驗報告負審核之責,而系爭
工作與該案均屬檢驗性質,對於相同案件自不能為差別待遇
,以符合平等原則及
誠信原則云云,惟私法自治原則下,每
一契約均經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而於其等意思表示一致時成
立,是同一性質契約依每一契約當事人就該契約需求、考量
不同,其約定內容不同本屬當然,尚難逕以同屬檢測性質之
契約,即不論各契約間尚存有約定價金之差異等其他條件之
不同,而認該等契約之定作人均具有審核之責,始符合平等
原則及誠信原則,是被告上開抗辯亦非可採。
⒋證人即被告之員工王仁瑜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原告就被告之
採樣具有審核之責,且如附表所示之8 件遭環保署認定無效
,乃為原告審查不實或未盡監督義務而受環保署罰款等語(
見本院卷第94頁),惟其乃為被告之員工,與被告具有密切
之利害關係,其之證述自需毫無瑕疵且有其他
佐證始可採信
,惟證人王仁瑜亦證稱據以認定原告具審核責任者乃為環保
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條第十九項、被告之實驗
室管理手冊(應為檢驗室管理手冊之口誤)等語(見本院卷
第94頁反面),然應難據被告之檢驗室管理手冊認定原告具
有審核之責已如前述,又環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
第捌條第十九項乃係環保署與原告約定,原告需派遣人員駐
暑協助辦理相關業務以及關於該人員之薪資負擔等相關人事
管理約定,此有該補充規定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09 頁)
,實難以此認原告就被告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責,
又如前述,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,
乃因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,
而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,000 元,並扣罰罰金222,704
元,尚非因原告審查不實或未盡監督義務,是證人王仁瑜上
開證述應難採信。
⒌綜上所述,被告就其抗辯原告就其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審核
之責乙節,並未舉證
以實其說,自
難認原告確需對其採樣後
出具之報告進行審核,且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遭環保署認
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,乃係因原告未盡
審核之責所致,而就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,是被
告上開抗辯尚非可採。
六、綜上所述,被告就如附表所示8 件之採樣,並未依債之本旨
給付,致原告受有遭環保署不予計費及扣罰罰金之損害,且
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不可歸責,原告就此損害之發生或擴大
並無與有過失,從而,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
告給付742,704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七、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
,核均無不合,爰分別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,
予以准許。
八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與
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
不生影響,不再一一論述,
附此敘明。
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第390 條第2 項、第392 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鈺甯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檢測日期 │地點│管制編號│受測單位 │檢驗報告編號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3 年5 月│彰化│N09A0946│正昌能源有限公司 │GD103A50331 │
│ │14至15日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3 年5 月│雲林│P0000000│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│GD103A50316 │
│ │8 日、28日│ │ │司麥寮總廠資源回收廠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3 年6 月│臺中│L0000000│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臺│GD103A50410 │
│ │4 至5日 │ │ │中港廠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3 年7 月│臺中│L0000000│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0579 │
│ │18至19日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3 年7 月│彰化│N0000000│昇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0604 │
│ │29至30日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3 年9 月│臺中│L0000000│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0810 │
│ │13日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3 年9 月│苗栗│K0000000│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0818 │
│ │15至16日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3 年10月│彰化│N0000000│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1002 │
│ │30至31日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