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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64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2640號 原   告 正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龔瑞璋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被   告 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南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肆元,及自民國一○ 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 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伊之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承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(下稱環保署)計畫案「103 年度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採樣及 檢測工作(下稱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)」,伊並將其中台灣 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道廢棄戴奧辛採樣工作(下稱系爭工作) 交由被告承攬,然被告未依約確實履行,所提出之如附表所 示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採樣報告,經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審 查結果,報告內所檢附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紀錄表 ,部分個別Y 值(Yi)和其平均值(Yavg)之差值超過2%, 不符合檢測方法(NIEA A807. 75C)內表三規定之管制值, 因此被告提供之該8 件採樣報告未符合公告檢測方法之規定 ,導致該檢驗報告與後續原告依該檢測報告所為之分析結果 均無效,伊並遭環保署依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招標投標 須知補充規定」捌、八之規定,除該8 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 費,合計新臺幣(下同)952,000 元外,每件扣罰合約工作 總金額千分之5 ,合計222,704 元,又952,000 元中之52萬 元為伊之分析費用,其餘為被告之檢驗費,是伊合計受有損 害742,704 元,又伊此項損害乃係因被告不完全給付所致, 是伊應得請求被告賠償之,為此爰依民法第227 條之規定提 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42,704 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於收受伊採樣後所出具之檢測報告時,乃負 有審核檢測報告之契約責任及義務,今原告未善盡其該契約 責任,致受有742,704 元之損失,顯可歸責於原告,伊並無 債務不履行之情事,是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伊 賠償乃無理由,縱伊就如附表所示採樣工作之執行具有過失 ,原告亦與有過失,是被告應可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規 定主張過失相抵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 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 ㈠原告承攬環保署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,與環保署簽訂「103 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採樣及檢測工作」合約書,而依環 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規定:「為確 保檢測數據代表性,樣品採樣時間應符合各『相關業別戴奧 辛管制及排放標準』及本署公告之『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 合物採樣方法』中有關採樣檢測之相關規定,經查核未符合 規定者,除該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費外,另扣罰合約工作總 金額千分之5 之罰金」。 ㈡原告將所承攬之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中系爭工作交由被告承 攬,並簽訂合作協議書(下稱系爭合作協議)。 ㈢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,經環保局環 境檢驗所審查結果,有關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紀錄 表,部分個別Y 值(Yi)和其平均值(Yavg)之差值超過2% ,不符合檢測方法(NIEA A807.75C )內表三規定之管制值 ,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,致 原告遭環保署依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之 規定,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,000 元,並扣罰罰金 222,704 元。 ㈣原告遭環保署要求繳還之款項中52萬元為原告分析費用,餘 432,000 元為被告之檢驗費,又原告尚未給付被告此筆檢驗 費。 四、本件之爭點 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?原告 是否與有過失? 五、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?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為不完全給付者,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;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,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,民法第22 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不完全給付,係指債 務人提出之給付,不合債之本旨而言;債務人負有依債務之 本旨為給付之義務,違背債務本旨而為給付,即屬不完全給 付,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,其範圍兼及瑕疵給付所生損害 及加害給付所生損害,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號、104 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。次按債務不履行之 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,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 為要件。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,並因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而受有損害,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。倘 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,自 應由其負舉證責任,如未能舉證證明,即不能免責,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著有裁判要旨可供參照。經查: ⒈原告承攬環保署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,與環保署簽訂「103 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採樣及檢測工作」合約書,而依環 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規定:「為確 保檢測數據代表性,樣品採樣時間應符合各『相關業別戴奧 辛管制及排放標準』及本署公告之『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 合物採樣方法』中有關採樣檢測之相關規定,經查核未符合 規定者,除該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費外,另扣罰合約工作總 金額千分之5 之罰金」。又原告將所承攬之系爭採樣及檢測 工作中系爭工作交由被告承攬,並簽訂系爭合作協議等節, 均如前述,則被告既係承攬原告向環保署承攬之系爭採樣及 檢測工作中之部分即系爭工作,其即應以符合環保署於該工 作之採樣標準及相關規定為之,始符債之本旨,惟被告所提 出之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,經環保 局環境檢驗所審查結果,有關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 紀錄表,部分個別Y 值(Yi)和其平均值(Yavg)之差值超 過2%,不符合檢測方法(NIEA A807.75C )內表三規定之管 制值,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 等情,亦如前述,是被告之給付顯未符債之本旨,而屬不完 全給付無訛,被告抗辯其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云云,顯非 可採。 ⒉被告固抗辯原告就其出具之採樣報告具有審核責任,是原告 未善盡其此項契約責任,致受有上開742,704 元之損害,顯 可歸責於原告,應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伊請求賠 償云云,惟依上開說明,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,並 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,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 履行責任,至原告若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與有過失者,應 為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問題,尚與債務不履行責任 之成立無涉。是本件原告既已證明與被告間具債之關係存在 ,又如前所述,被告之給付並未符合債之本旨,且此已致原 告遭環保署依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之規 定,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,000 元(其中52萬元為原告 分析費用,餘為被告之檢驗費),並扣罰罰金222,704 元, 而受有損害742,704 元乙節,亦如前述,被告復未舉證證明 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所致,原告自得請求被告 負債務不履行責任,是被告抗辯原告就上開損害之發生顯可 歸責,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伊請求賠償云云,尚 非可採。 ⒊綜上所述,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採樣乃不符合債之本旨,而 有不完全給付之情,且此已致原告受有上開742,704 元之損 害,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所 致,原告自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。 ㈡原告是否與有過失?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,被害人與有過失者,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,或免除之,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: ⒈被告固抗辯依系爭合作協議,雙方乃係共同合作,是原告就 被告採樣後所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契約責任及義務云云, 惟系爭合作協議乃係載明「正修科技大學(簡稱甲方)擬投 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『103 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 採樣及檢測工作』,誠摯要求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( 簡稱乙方)加入工作團隊參與執行本計畫。其工作內容中: 台灣○○○區○○○○道廢棄戴奧辛採樣工作,特委託由建 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,工作期程自合約簽訂日起至 103 年12月31日止;總金額實作實算。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合 作協議書後,當團結合作,積極準備,並密切聯繫,以提升 本工作計畫之品質」等語,此有該合作協議書附卷可參(見 本院卷第8 頁),則遍觀該合作協議書全文,並無載有原告 對被告負有審核其採樣工作之義務,且雙方固簽訂以合作協 議書為契約之名稱,內容復載明當團結合作等語,然亦難以 此遽認原告就被告採樣後所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責任及義 務,是被告上開抗辯委無足採。 ⒉被告復抗辯依環保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第9 項之規定實驗室需制訂管理手冊,而伊為此制訂之檢驗室管 理手冊5.3.1 ,針對委外檢測規定業務單未收到轉委外單位 之檢驗報告時,需將委外之樣品報告轉交予檢驗室主任或副 主任、品管人員,需在委外樣品查核紀錄表上之查核項目加 以確認是否符合品管要求,並由業務單位在樣品查核紀錄表 上簽名,而上開辦法乃一體適用有檢測之機構,是本件原告 依上開辦法及其檢驗室管理手冊,應負有審核伊採樣後出具 報告之義務云云,惟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非兩造契約 內容,且該辦法第10條第9 項乃規定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所 應檢具文件之一,即「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檢驗測定 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編制之檢驗室管理手冊,其內 容至少應包括:檢驗室運作之組織、品質系統、文件管制、 客戶要求、標單與合約之審查、委外檢測、服務與供應品採 購、客戶服務、抱怨處理、檢測工作不符合要求時之管制、 矯正措施、預防措施、紀錄管制、內部稽核、管理審查、人 員、設施與環境條件、檢測方法、儀器設備管理、量測追溯 性、採樣、檢測樣品之處理、檢測品質保證及檢測報告等」 ,並無規定委外檢測時,委外單位對於受委託者所出具之報 告負有審核之責,而被告之檢驗室管理手冊乃為其為管理自 己之檢驗室所制訂,並不當然適用於原告,且亦不能據該手 冊推認原告檢驗室管理手冊之內容,是應難以該手冊而認原 告就被告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審核之責,被告上開抗辯亦非 可採。 ⒊被告另抗辯其前委託原告之地下水檢測案件,其乃依其據環 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第9 項規定所制訂之檢驗室 管理手冊規定,就原告交付之檢驗報告負審核之責,而系爭 工作與該案均屬檢驗性質,對於相同案件自不能為差別待遇 ,以符合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云云,惟私法自治原則下,每 一契約均經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而於其等意思表示一致時成 立,是同一性質契約依每一契約當事人就該契約需求、考量 不同,其約定內容不同本屬當然,尚難逕以同屬檢測性質之 契約,即不論各契約間尚存有約定價金之差異等其他條件之 不同,而認該等契約之定作人均具有審核之責,始符合平等 原則及誠信原則,是被告上開抗辯亦非可採。 ⒋證人即被告之員工王仁瑜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原告就被告之 採樣具有審核之責,且如附表所示之8 件遭環保署認定無效 ,乃為原告審查不實或未盡監督義務而受環保署罰款等語( 見本院卷第94頁),惟其乃為被告之員工,與被告具有密切 之利害關係,其之證述自需毫無瑕疵且有其他佐證始可採信 ,惟證人王仁瑜亦證稱據以認定原告具審核責任者乃為環保 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條第十九項、被告之實驗 室管理手冊(應為檢驗室管理手冊之口誤)等語(見本院卷 第94頁反面),然應難據被告之檢驗室管理手冊認定原告具 有審核之責已如前述,又環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第捌條第十九項乃係環保署與原告約定,原告需派遣人員駐 暑協助辦理相關業務以及關於該人員之薪資負擔等相關人事 管理約定,此有該補充規定附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109 頁) ,實難以此認原告就被告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責, 又如前述,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, 乃因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, 而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,000 元,並扣罰罰金222,704 元,尚非因原告審查不實或未盡監督義務,是證人王仁瑜上 開證述應難採信。 ⒌綜上所述,被告就其抗辯原告就其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審核 之責乙節,並未舉證以實其說,自難認原告確需對其採樣後 出具之報告進行審核,且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遭環保署認 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,乃係因原告未盡 審核之責所致,而就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,是被 告上開抗辯尚非可採。 六、綜上所述,被告就如附表所示8 件之採樣,並未依債之本旨 給付,致原告受有遭環保署不予計費及扣罰罰金之損害,且 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不可歸責,原告就此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並無與有過失,從而,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742,70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七、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,核均無不合,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 八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,不再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 第390 條第2 項、第392 條第2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檢測日期 │地點│管制編號│受測單位 │檢驗報告編號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3 年5 月│彰化│N09A0946│正昌能源有限公司 │GD103A50331 │ │ │14至15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3 年5 月│雲林│P0000000│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│GD103A50316 │ │ │8 日、28日│ │ │司麥寮總廠資源回收廠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3 年6 月│臺中│L0000000│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臺│GD103A50410 │ │ │4 至5日 │ │ │中港廠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3 年7 月│臺中│L0000000│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0579 │ │ │18至19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103 年7 月│彰化│N0000000│昇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0604 │ │ │29至30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103 年9 月│臺中│L0000000│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0810 │ │ │13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103 年9 月│苗栗│K0000000│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0818 │ │ │15至16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103 年10月│彰化│N0000000│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│GD103A51002 │ │ │30至31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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