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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美麗國城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穗珊 被 上訴人 安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0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(下同)166,9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65 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正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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