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
上 訴 人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玟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定金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,000 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,6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莉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