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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詔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玟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強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定金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5,000 元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,6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莉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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