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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 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先隆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  告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伊於附表所示之日期,陸續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 示之芭樂(下稱合稱系爭芭樂),用以運送至加拿大轉售。 兩造交易方式為伊下訂單後,被告即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包裝 ,並於約定日期在被告營業處所之廣場將包裝完成之芭樂放 入伊提供之貨櫃(下稱上櫃),伊再派員收取貨櫃轉交予船 公司運送至加拿大。詎系爭芭樂運抵目的地時,均有軟心、 花身等不堪食用之瑕疵(下稱系爭瑕疵),致伊轉售時對方 要求減價,因而受有新臺幣(下同)1,959,067 元之損害。 伊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時,即約定芭樂不能有過熟、擦傷、 腐爛、蟲咬、蜂叮情形,然被告卻未盡其選果義務,而挑選 遭蜂叮、過熟之芭樂予伊,且於上櫃過程中碰撞芭樂,致系 爭芭樂有系爭瑕疵。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既有系爭瑕疵,屬 不完全給付以及未依約給付保證品質之芭樂,伊因此受有上 開損害,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、第226條第1項、第360條 規定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法院擇一為勝訴判決。並聲明: 被告應給付原告1,959,067元,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伊交予原告之系爭芭樂並無系爭瑕疵,且系爭芭 樂上櫃過程原告均有派員監督抽檢,若有瑕疵原告應可隨時 發現,然其卻怠於通知並受領系爭芭樂,依民法第356 條規 定,原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等語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 訴駁回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 ㈠、原告於附表所示日期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。 ㈡、兩造買賣系爭芭樂之方式為原告下訂單後,被告即於約定期 限內完成包裝,並於約定日期在被告營業處所之廣場將包裝 完成之系爭芭樂上櫃,原告再派員收取貨櫃轉交船公司運送 至加拿大。 四、本件爭點如下: ㈠、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、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1,959,067元,有無理由? ⒈ 系爭芭樂有無系爭瑕疵? ⒉ 若有,是否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,致系爭芭樂受有系爭 瑕疵? ⒊ 若是,則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為不完 全給付,其因此受有損害,而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、第226 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,有無理由? ㈡、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1,959,067 元,有 無理由? 五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 ㈠、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、第22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1,959,067 元,有無理由? ⒈ 系爭芭樂有無系爭瑕疵? 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之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乙情,為被告 堅決否認。經查: ① 原告主張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無非係以其提出之照片32張 為其主要依據(本院卷第99、113 、114 頁)。然原告除於 附表所示期間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外,另於103 年7 月28日 、103 年8 月1 日向被告購買芭樂逾上千箱,被告因原告未 給付該部分買賣價金,而另提起訴訟,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 字第281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(下稱系爭買賣事件)受理等 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(本院卷第117 、129 頁),並有系爭 買賣事件影印卷宗存卷可考,佐以原告自陳:兩造持續蔬果 、芭樂買賣交易長達3 年等語(本院卷第117 頁),可知兩 造買賣芭樂有相當期間,且數量甚多,在原告盡其舉證之前 ,實難單憑照片內容即可判斷照片中之芭樂是否為系爭芭樂 。再依原告提出之照片32張所示,部分芭樂固有黑點或果心 軟爛情形,然該照片本身紀錄並無拍攝日期,僅有原告在旁 以文字註記之購買日期,此註記文字屬原告單方陳述,且日 期之正確性為被告所否認(本院卷第72、114 頁),而原告 經本院諭知此部分之舉證責任(本院卷第87頁),並經再次 確認有無其他證據要提出,其仍表示僅有上開照片可資證明 等語(本院卷第114 頁),則單憑上開32張照片,實難認定 該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,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 樂有如照片所示之系爭瑕疵,已不足採。 ② 原告雖又主張依被告員工吳信璋之證述,已可以證明照片中 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云云(本院卷第114 頁)。然證人吳信 璋證稱:伊受僱於被告擔任供銷部主任,100 年5 月19日至 103 年8 月6 日間原告陸續向被告購買芭樂,被告會應原告 要求把芭樂裝上原告要求的包裝,該包裝的樣式如同原告提 出的照片所示等語(本院卷第101 、102 頁),僅能證明照 片中之芭樂,其包裝袋為被告所使用之包裝袋,尚無法證明 照片中之芭樂是原告何時購買之芭樂,更無法證明照片中之 芭樂即為系爭芭樂,原告援引吳信璋上開證述,主張照片中 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云云,顯不足採。 ③ 原告復提出103 年7 月9 日原告製作之價金折讓單(本院卷 第92頁),主張兩造間長期買賣芭樂,原告收受有瑕疵之芭 樂後係以拍照方式存證通知被告(本院卷第118 頁),兩造 再於每一年度就有瑕疵之芭樂為價金折讓協議,是以,以其 提出之照片及兩造間之交易模式,已足以證明系爭芭樂有系 爭瑕疵云云。然該價金折讓單內容記載「貴會(即被告)與 敝司(即原告)配合時發生之損失,損失總金額計新臺幣… ,經協議由雙方各自承擔50% ,承擔金額各自為…」等語, 尚無法徵知該「損失」是否係指芭樂有瑕疵所產生之損失, 況該折讓單之內容,確係針對兩造因擴展小蕃茄、大頭菜、 小西瓜、哈密瓜等不包含芭樂之農產品,因外銷業務所受損 失而為之協議,此據證人即被告總幹事張啟豐於系爭買賣事 件中證述明確,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(見系爭買賣事件 影印卷宗第128 、129 頁)。原告執與本件芭樂買賣無關之 價金折讓單,主張兩造交易習慣得以照片方式證明芭樂瑕疵 云云,亦不足採。 ⒉ 綜上,原告提出之照片無法證明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 ,則原告主張系爭芭樂有如照片所示之系爭瑕疵,即無足採 。又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則其主張被告交 付有瑕疵之系爭芭樂,屬不完全給付,而依民法第227 條第 1 項、第22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,即無理由,應予 駁回。又原告既無法舉證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則爭點⒉、 ⒊部分,即無論述必要,併予說明。 ㈡、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1,959,067 元,有 無理由? 原告無法舉證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已如前述,則其以系爭 芭樂有系爭瑕疵為由,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欠缺其所保 證之品質,依民法第360 提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,亦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則其 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、第226 條第1 項、第360 條規定, 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所受損害1,959,067 元,及自支付命令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,為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買賣契約成立日│ 購買數量、價金 │加拿大客戶扣│ 說 明 │ │ │期 │ │款金額(新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芭樂裝櫃日期 │單價(箱)│ 數 量 │ 小計貨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103年5月28日 │ 500元 │ 600箱 │ 300,000元 │ 379,683 元 │芭樂爛、花身,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3年6月1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103年6月25日 │ 450元 │ 500箱 │ 225,000元 │ 337,114 元 │芭樂軟心,花身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3年6月27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103年7月1日 │ 340元 │ 500箱 │ 170,000元 │ 277,457 元 │芭樂軟心,花身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3年7月4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103年7月9日 │ 310元 │ 600箱 │ 186,000元 │ 356,774 元 │芭樂爛,花身,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3年7月12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103年7月16日 │ 300元 │ 500箱 │ 150,000元 │ 280,292 元 │芭樂爛,花身,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3年7月18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103年7月22日 │ 300元 │ 500箱 │ 150,000元 │ 327,747 元 │芭樂爛,花身,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,發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3年7月25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總 計 │ 12,770箱 │1,181,000元 │1,959,067元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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