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94號
原 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先隆
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
律師
被 告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
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伊於附表所示之日期,陸續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
示之芭樂(下稱合稱
系爭芭樂),用以運送至加拿大轉售。
兩造交易方式為伊下訂單後,被告即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包裝
,並於約定日期在被告營業處所之廣場將包裝完成之芭樂放
入伊提供之貨櫃(下稱上櫃),伊再派員收取貨櫃轉交予船
公司運送至加拿大。
詎系爭芭樂運抵目的地時,均有軟心、
花身等不
堪食用之瑕疵(下稱系爭瑕疵),致伊轉售時對方
要求減價,因而受有新臺幣(下同)1,959,067 元之損害。
伊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時,即約定芭樂不能有過熟、擦傷、
腐爛、蟲咬、蜂叮情形,然被告卻未盡其選果義務,而挑選
遭蜂叮、過熟之芭樂予伊,且於上櫃過程中碰撞芭樂,致系
爭芭樂有系爭瑕疵。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既有系爭瑕疵,屬
不完全給付以及未依約給付保證品質之芭樂,伊因此受有
上
開損害,
爰依
民法第227條第1項、第226條第1項、第360條
規定,提起
本件訴訟,請求法院擇一為勝訴判決。
並聲明:
被告應給付原告1,959,067元,及自
支付命令繕本送達
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伊交予原告之系爭芭樂並無系爭瑕疵,且系爭芭
樂上櫃過程原告均有派員監督抽檢,若有瑕疵原告應可隨時
發現,然其卻怠於通知並受領系爭芭樂,依民法第356 條規
定,原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等語資為
抗辯。並聲明:
原告之
訴駁回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㈠、原告於附表所示日期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。
㈡、兩造買賣系爭芭樂之方式為原告下訂單後,被告即於約定期
限內完成包裝,並於約定日期在被告營業處所之廣場將包裝
完成之系爭芭樂上櫃,原告再派員收取貨櫃轉交船公司運送
至加拿大。
四、本件爭點如下:
㈠、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、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
1,959,067元,有無理由?
⒈ 系爭芭樂有無系爭瑕疵?
⒉ 若有,是否係因
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,致系爭芭樂受有系爭
瑕疵?
⒊ 若是,則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為不完
全給付,其因此受有損害,而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、第226
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,有無理由?
㈡、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1,959,067 元,有
無理由?
五、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:
㈠、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、第22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
賠償1,959,067 元,有無理由?
⒈ 系爭芭樂有無系爭瑕疵?
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之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乙情,為被告
堅決否認。
經查:
① 原告主張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無
非係以其提出之照片32張
為其主要依據(本院卷第99、113 、114 頁)。然原告除於
附表所示
期間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外,另於103 年7 月28日
、103 年8 月1 日向被告購買芭樂逾上千箱,被告因原告未
給付該部分買賣價金,而另提起訴訟,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
字第281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(下稱系爭買賣事件)受理
等
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(本院卷第117 、129 頁),並有系爭
買賣事件影印卷宗存卷
可考,佐以原告自陳:兩造持續蔬果
、芭樂買賣交易長達3 年等語(本院卷第117 頁),可知兩
造買賣芭樂有相當期間,且數量甚多,在原告盡其舉證之前
,實難單憑照片內容即可判斷照片中之芭樂是否為系爭芭樂
。再依原告提出之照片32張所示,部分芭樂固有黑點或果心
軟爛情形,然該照片本身紀錄並無拍攝日期,僅有原告在旁
以文字註記之購買日期,此註記文字屬原告單方陳述,且日
期之正確性為被告所否認(本院卷第72、114 頁),而原告
經本院
諭知此部分之
舉證責任(本院卷第87頁),並經再次
確認有無其他證據要提出,其仍表示僅有上開照片可資證明
等語(本院卷第114 頁),則單憑上開32張照片,實
難認定
該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,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
樂有如照片所示之系爭瑕疵,已不足採。
② 原告雖又主張依被告員工吳信璋之證述,已可以證明照片中
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
云云(本院卷第114 頁)。然證人吳信
璋證稱:伊受僱於被告擔任供銷部主任,100 年5 月19日至
103 年8 月6 日間原告陸續向被告購買芭樂,被告會應原告
要求把芭樂裝上原告要求的包裝,該包裝的樣式如同原告提
出的照片所示等語(本院卷第101 、102 頁),僅能證明照
片中之芭樂,其包裝袋為被告所使用之包裝袋,尚無法證明
照片中之芭樂是原告何時購買之芭樂,更無法證明照片中之
芭樂即為系爭芭樂,原告援引吳信璋上開證述,主張照片中
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云云,顯不足採。
③ 原告復提出103 年7 月9 日原告製作之價金折讓單(本院卷
第92頁),主張兩造間長期買賣芭樂,原告收受有瑕疵之芭
樂後係以拍照方式存證通知被告(本院卷第118 頁),兩造
再於每一年度就有瑕疵之芭樂為價金折讓協議,
是以,以其
提出之照片及兩造間之交易模式,已足以證明系爭芭樂有系
爭瑕疵云云。然該價金折讓單內容記載「貴會(即被告)與
敝司(即原告)配合時發生之損失,損失總金額計新臺幣…
,經協議由雙方各
自承擔50% ,承擔金額各自為…」等語,
尚無法徵知該「損失」是否係指芭樂有瑕疵所產生之損失,
況該折讓單之內容,確係針對兩造因擴展小蕃茄、大頭菜、
小西瓜、哈密瓜等不包含芭樂之農產品,因外銷業務所受損
失而為之協議,此據證人即被告總幹事張啟豐於系爭買賣事
件中證述明確,有
準備程序筆錄在卷
可憑(見系爭買賣事件
影印卷宗第128 、129 頁)。原告執與本件芭樂買賣無關之
價金折讓單,主張兩造交易習慣得以照片方式證明芭樂瑕疵
云云,亦不足採。
⒉ 綜上,原告提出之照片無法證明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
,則原告主張系爭芭樂有如照片所示之系爭瑕疵,即無足採
。又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則其主張被告交
付有瑕疵之系爭芭樂,屬不完全給付,而依民法第227 條第
1 項、第22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,即無理由,應予
駁回。又原告既無法舉證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則爭點⒉、
⒊部分,即無論述必要,併予說明。
㈡、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1,959,067 元,有
無理由?
原告無法舉證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已如前述,則其以系爭
芭樂有系爭瑕疵為由,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欠缺其所保
證之品質,依民法第360 提規定應負
損害賠償責任云云,亦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,則其
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、第226 條第1 項、第360 條規定,
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所受損害1,959,067 元,及自支付命令繕
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,為
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楨珍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
買賣契約成立日│ 購買數量、價金 │加拿大客戶扣│ 說 明 │
│ │期 │ │款金額(新臺│ │
│ │ │ │幣)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
│ │芭樂裝櫃日期 │單價(箱)│ 數 量 │ 小計貨款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103年5月28日 │ 500元 │ 600箱 │ 300,000元 │ 379,683 元 │芭樂爛、花身,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03年6月1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103年6月25日 │ 450元 │ 500箱 │ 225,000元 │ 337,114 元 │芭樂軟心,花身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03年6月27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103年7月1日 │ 340元 │ 500箱 │ 170,000元 │ 277,457 元 │芭樂軟心,花身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03年7月4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103年7月9日 │ 310元 │ 600箱 │ 186,000元 │ 356,774 元 │芭樂爛,花身,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03年7月12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103年7月16日 │ 300元 │ 500箱 │ 150,000元 │ 280,292 元 │芭樂爛,花身,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03年7月18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103年7月22日 │ 300元 │ 500箱 │ 150,000元 │ 327,747 元 │芭樂爛,花身,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,發霉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03年7月25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總 計 │ 12,770箱 │1,181,000元 │1,959,067元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