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5號
上 訴 人 張鳳飛
江淑惠
共 同
訴訟
代理人 黃敏哲
律師
被
上 訴 人 吉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方吉雄
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
戴敬哲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就
上開判決不利部
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1,449,187 元【計算式:增
建占用面積155.27㎡×依土地公告現值28,000元/ ㎡÷層數3 =
1,449,187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3,032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
抗告;補費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
書記官 郭素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