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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張鳳飛       江淑惠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敏哲律師上 訴 人 吉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吉雄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      戴敬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 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(下同)1,449,187 元【計算式:增 建占用面積155.27㎡×依土地公告現值28,000元/ ㎡÷層數3 = 1,449,187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,032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;補費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素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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