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號
上 訴 人 張茂森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菳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、林雯雄因104 年度訴
字第58號償還費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1,273,239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20,508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蓉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