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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張茂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菳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、林雯雄因104 年度訴 字第58號償還費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,273,239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,508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蓉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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