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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霆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(下同)8,265 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 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珮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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