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3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霆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
(下同)8,265 元,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
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王珮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