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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5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659號 原   告 台灣日鑛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堀一浩 訴訟代理人 蔡宗儒律師 被   告 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適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濺鍍靶殘靶3 片返還予原告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台幣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 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: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依兩造間綠陽光電年度採購 合約第12條約定:「本合約依中華民國法律定之,如有爭執 ,雙方應秉持善意溝通協調,如協調未果,買賣雙方同意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有上開採購合約 (下稱系爭合約)在卷可稽(見本院訴卷第13頁),足見兩 造就本件訴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;且本件非 屬專屬管轄訴訟,兩造上開合意管轄約定自不受影響。是本 院依前揭法條規定,對本件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 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因長期業務合作關係,於民國100 年9 月26 日簽立系爭合約,作為被告向原告購買包含濺鍍靶在內之各 項物品交易基本規範,實際上被告向原告採購標的物品之品 項、價格及數量,則由各次買賣雙方議定之採購單內容為準 。原告所產製之濺鍍靶,係作為被告生產太陽能電池原料之 一,因受限於被告生產技術水準等因素,被告迄今尚無法百 分之百利用整片濺鍍靶,因此兩造歷來交易時,均合意原告 非賣斷濺鍍靶,僅係提供濺鍍靶供被告使用,使用部分即滅 失,無法使用部分仍留存並返還予原告,兩造自100 年10月 起即按上開模式進行交易。嗣被告於102 年1 月15日開立採 購單,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所示濺鍍靶3 片,雙方亦於同年3 月間合意買賣標的非賣斷,其殘靶歸原告所有,兩造並已交 貨付款完畢,參酌兩造歷來交易及被告之生產狀況,被告通 常於3 個月左右至1 年間達最大使用率後返還殘靶予原告, 茲因被告就該買賣標的已使用超過一年半,超出以往經驗值 甚多,經原告多次催討,被告仍未依約返還附表所示濺鍍靶 之殘靶3 片,經雙方多次交涉,被告確認附表所示濺鍍靶之 殘靶3 片屬於原告財產部分為72公斤(按:以被告使用極限 為百分之40計算,每片殘靶為24公斤),估算價值約為新台 幣(下同)102 萬4,188 元,觀諸殘靶重量僅為出貨重量之 6 成,實已達被告使用之極限,被告已無繼續利用之可能, ,又兩造既約定買賣標的之動產所有權仍歸原告所有,被告 於買賣標的使用完畢後,即已喪失占有該殘靶3 片之權源, 而屬無權占有,爰依契約關係、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 定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㈠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如被告102 年1 月15日採購單所示,料件編號S21001 3之In TARGET 濺鍍靶 殘靶3 片返還予原告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。 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、兩造濺鍍 靶交易狀況整理表、採購單、統一發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 第10至17頁)。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,既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書狀爭執 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、第1 項之規定,應視同自 認,自應認原告之主張核屬有據,則原告依兩造契約關係及 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濺 鍍靶殘靶3 片返還予原告,即屬正當,應予准許。原告陳明 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經核合於法律規定,爰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┐ │編號│ 品名 │ 規格 │採購日期│ 訂單號碼 │料件編號│數量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片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IN TARGET │280 ×1600│102/1/15│APO0-000000000│S210013 │3 │ │ │(濺鍍靶) │×12mm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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