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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674號 原   告 陳小晶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被   告 和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雄 被   告 慶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      林宏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七日內向高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 會繳納初勘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元。 理 由 一、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。 當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。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。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 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。其逾4 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,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,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高雄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4建號建物(下稱系爭房屋),原市價約新臺幣 (下同)4,500萬元,因被告在臨地興建大樓造成上開土地 下陷、側移,房屋傾斜損壞,致上開房屋交易價值減損約 630萬元之損害等語,為被告所否認。又台灣省土木技師公 會104年11月10日鑑定報告顯示被告在臨地新華段23地號土 地新建大樓地下室連續壁施工及地下室開挖施工,由於施工 造成土壤側向壓力的改變,引發地表沈陷,造成系爭房屋傾 斜率之增加,但目前傾斜率小於1/200不嚴重,且房屋未出 現可視的破壞或傾斜造成屋內設備使用問題,認系爭房屋目 前傾斜情形不會造成該屋出售時市價的「明顯」減少等語( 鑑定報告第8頁),可見系爭房屋因被告施工確增加其傾斜 率而有損害之情形,然系爭房屋施工前之市價為何及因上開 傾斜率增加而減損市價仍屬不明,自有鑑定之必要,又兩造 未能合意選任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前揭事項,本院函請「高 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」指派公正客觀之不動產估價師進行 鑑定,經該公會函覆應先行繳納初勘費用14,500元,有該公 會民國105年3月2日105高市估師偉字第287號函文在卷可憑 (本院卷二第31頁),然原告經該公會催促繳費後仍未繳費 ,此有該公會105年3月18日105高市估師偉字第298號函文附 卷可稽(本院卷二第34頁),此為訴訟進行所必要之費用, 兩造如未繳納,將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。茲命原告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,如數逕向該公會繳納,並向本院陳 報。逾期未繳納,本院將依首揭規定辦理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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