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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  告 原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被   告 振崑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山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芳 被   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應再開辯論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仙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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