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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原   告 龍大中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  告 福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敏 追加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      吳小燕律師       陳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擴張聲明未據補繳裁判費。 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:㈠被告福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5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福昀空調工程有 限公司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運處 應連帶給付原告17,068,91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。嗣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:㈠被告福昀空調 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,25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福昀空調工 程有限公司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7,367,078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 之利息。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 19,617,0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,656元,原告僅繳納 164,416元、440元,尚應補繳1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 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勞工法庭法 官 洪培睿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進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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