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
勞訴字第5號
原 告 龍大中
訴訟
代理人 洪千琪
律師
被 告 福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敏
追加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
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
吳小燕律師
陳秉宏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
擴張聲明未據補繳
裁判費。
查
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:㈠被告福昀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應給
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50,000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福昀空調工程有
限公司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
分公司高雄營運處
應
連帶給付原告17,068,91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㈢願供
擔保請准宣告
假執行
。
嗣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具狀擴張聲明為請求:㈠被告福昀空調
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,25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㈡被告福昀空調工
程有限公司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7,367,078
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
之利息。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是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計為
19,617,0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,656元,原告僅繳納
164,416元、440元,尚應補繳19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
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擴張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勞工法庭法 官 洪培睿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進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