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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杜宜聰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上 訴 人 義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曉 一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文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杜宜   聰對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39號第一審   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   (下同)1,999,267元部分廢棄。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   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,並已就其上訴範圍(1,399,755元)  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,290元。 二、上訴人義大遊覽車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義大公司)亦對上開   判決提起上訴,上訴聲明: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。   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之訴及假執行聲請   均駁回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三、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3,399,022元,而杜   宜聰之上訴理由並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揆諸最高法院33年   度上字第4810號判例意旨,其上訴效力應及於義大公司。義   大公司另對杜宜聰未上訴之範圍(即第一審判決判命給付1,   999,267元部分)亦提起上訴,惟因義大公司未提出上訴理   由,本院無從認定其上訴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,尚難認   此部分上訴之效力及於杜宜聰。本件義大公司之上訴利益,   為第一審判決命其與杜宜聰連帶給付之3,399,022元,本應   徵第二審裁判費51,990元,惟因杜宜聰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  22,290元,故義大公司僅須再繳納29,700元(51,990元-22,   290元=29,700元),限義大公司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逕   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(惟杜宜聰上訴部   分,上訴效力仍會及於義大公司)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帥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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