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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上 訴 人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      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焜 上訴人與楊滎華等5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;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,067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  費新台幣106,48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  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,如逾期   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。 二、依上訴狀所載,上訴人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 已變更,請補正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由新任法定代理人   聲明承受訴訟之書狀到院。 三、請補正上訴理由。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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