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
上 訴 人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汪欽堂
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志焜
上訴人與楊滎華等5人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241號返還
不當得利
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;上訴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,067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新台幣106,489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,如逾期
未繳納即
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依上訴狀
所載,上訴人永鴻管件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
已變更,請補正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資料及由新任法定代理人
聲明
承受訴訟之書狀到院。
三、請補正上訴理由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怡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