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淑玲
黃淑君
豐呈工程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
人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康鼎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4年
度重訴字第247號給付股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451,587元(依上訴狀之聲明內容:
5,286,278+989,159+1,186,991+989,159=8,451,587)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27,13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倘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楊銘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