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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利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淑玲       黃淑君       豐呈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鼎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4年 度重訴字第247號給付股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,451,587元(依上訴狀之聲明內容: 5,286,278+989,159+1,186,991+989,159=8,451,587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,13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倘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銘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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