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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騏遠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      林慶雲律師       鄭翊秀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邱陳雙如即奕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事項,裁定再開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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