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騏遠
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
律師
林慶雲律師
鄭翊秀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邱陳雙如即奕勝企業社
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
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請求返還價金等事
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
行調查事項,
爰裁定
再開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劉容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