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
上 訴 人 蔡佳宏
兼法定代理 蔡金山
人 蔡王秀枝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心一及協飛企業有限公司因104年度重訴字
第269號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11,2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65,84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吳書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