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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代墊款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康鼎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04年 度重訴字第281號返還代墊款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,805,589元(計算式:10,267,589 +13,538,000=23,805,589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2,292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倘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銘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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