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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范安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巧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對 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數向本院 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帥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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