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
上 訴 人 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范安隆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月巧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對
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1號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31,2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數向本院
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彭帥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