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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       富林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曉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即反訴被告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。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該部分之訴。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關於本訴部分,原告起訴時請 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92 萬元,及自民國10 4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 ㈡被告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應給付原告684 萬6,709 元 ,及自104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於107 年4 月16日具狀將上開訴之聲明第1 項擴張為 :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43 萬2,000 元,及自104 年5 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如其一被告已給 付,另一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,經核後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4萬6,464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萬3,176 元, 尚應補繳1 萬3,2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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