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暐倫
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
律師
複 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
富林創意顧問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黃曉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
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即
反訴被告棠宇建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
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捌拾捌元。如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該部分之訴。
理 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關於本訴部分,原告起訴時請
求㈠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92 萬元,及自民國10
4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
㈡被告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應給付原告684 萬6,709 元
,及自104 年5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嗣於107 年4 月16日具狀將上開
訴之聲明第1 項擴張為
: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43 萬2,000 元,及自104 年5 月1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如其一被告已給
付,另一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,經核後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4萬6,464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3萬3,176 元,
尚應補繳1 萬3,2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
追加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駱大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