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暐倫
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
律師
複 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
富林創意顧問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黃曉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
時二十五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駱大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