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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報酬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楊豐溢即楊豐溢建築師事務所       富林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曉琳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 時二十五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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