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號
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熊谷真樹
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
律師
複代理人 楊玉婷
邱慧宜
被 告 晶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宇昭
訴訟代理人 張維超
陳旻沂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九月三十日下午二時
十分,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翔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