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嚴凱泰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4 年度訴字第86號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12,0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76,400 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蓉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