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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林正杰 代 理 人 林益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(設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巷00號)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, 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公示 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 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9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 份為證,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2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0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01ND 0000000至101ND 0000000│股票 │22 │22000 │ │ 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101NX 0000000 │股票 │1 │63 │ │ │02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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