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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1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蕙英 代 理 人 張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叁拾肆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4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2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民國103年7月10日之報紙,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 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1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3年7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 中華日報,至103年12月10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,合於前揭條文規定,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 數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101ND 0000000至 │股票│33 │33000 │ │ │ │ │101ND 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2│榮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101NX 0000000 │股票│1 │370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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