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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登順液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羅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103 年2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759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 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759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1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司催字第75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登順液壓機械│名韋企業社│台灣中小企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00-00-00-00│19,760元 │ 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ZC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張 │ │業銀行大發│7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家銘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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