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0號
聲 請 人 萬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烽源
訴訟代理人 徐文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4 年3 月16日
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前經聲
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785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
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785 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3 月4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邱家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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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司催字第78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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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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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紅歡企業股份│萬樺食品股│玉山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75,521元 │103年5月15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曾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小港分行│3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春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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