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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三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(下稱系爭支票 ),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3 年9 月24日不慎遺失,故已向付 款銀行通知掛失止付,並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03 年度 司催字第802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且於103 年10月22 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新新聞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為此,聲請宣告系爭支 票無效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02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103 年10月22日刊登新 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新新聞報1 份為證,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查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2 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7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慧鋼企業股份│三醇國際貿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000│20,160元 │103年10月22日 │JK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易股份有限│業銀行岡山│7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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