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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7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祥 代 理 人 涂麗瑋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右昌分行簽發之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右昌分行 為付款人,發票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,金額新臺幣壹拾 壹萬元,票號509483號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支票1 張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公示 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二、經查,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80 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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