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8號
聲 請 人 陸陸通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清田
訴訟代理人 李蘭馥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8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,經本院以103
年度司催字第879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
民國103 年11月6 日台灣時報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
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,聲請本院
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
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,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
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79 號公示催告在案,
嗣經聲
請人於103 年11月6 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時報,至104 年3
月6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,有
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時報各1 份在卷
足憑,並經本院
依
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
無訛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
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聲請人之
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
書記官 鍾錦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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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98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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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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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陸陸通運有限│空白 │高雄市第三│000-000-0000│18,500元 │103年9月20日 │DK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陸清田 │ │信用合作社│462-0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苓雅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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