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00號
聲 請 人 大旺機電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連科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失竊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
二、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公
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2 月21日屆
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
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季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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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0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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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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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大旺機電工業│台灣日立綜│高雄銀行三│000000000000│1,921,500元 │104年9月30日 │AMP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合空調股份│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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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大旺機電工業│台灣日立綜│高雄銀行三│000000000000│10,820元 │103年10月10日 │AMP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合空調股份│民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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