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0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升隆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水輝 代 理 人 林家聰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於民國103 年7 月1 日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47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11月12日之民時 新聞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 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103 年 11月5 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4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;聲請人則於103 年11月12 日將之刊登於民時新聞報,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 申報權利等情,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84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 ,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12日屆滿,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4 年3 月1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於 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東徽企業股份│升隆塑膠工│華南商業銀│000000000000│127,717元 │103年6月2日 │JD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業股份有限│行岡山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