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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煜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,因於民 國103 年6 月15日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 字第9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103 年11月25 日台灣新生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 權利,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。 二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各定有明 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 9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3 年11月25日 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,至104 年3 月25日為止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受款人 │付款人 │帳號 │票面金額(│發票日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大世界百貨開│煜霖工程│彰化商業│000000000 │28,974元 │103 年3 月│ER0000000 │ │ │發股份有限公│有限公司│銀行高雄│66300 │ │31日 │ │ │ │司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大統百貨企業│煜霖工程│彰化商業│000000000 │19,974元 │103 年5 月│ER0000000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有限公司│銀行高雄│88600 │ │26日 │ │ │ │和平分公司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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