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世彤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滄源
訴訟代理人 郭姿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(下稱
系
爭支票),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
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
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
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3 年11月21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
第945 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
上開催
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
月內。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,聲
請人則於103 年11月27日將之刊登於中華日報,
嗣於104 年
4 月2 日提出
本件聲請,自公告
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,亦
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
等情,
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
並提出中華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1 紙為憑,本院復
依職權調
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核閱屬實,
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27日屆滿,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
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
附表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 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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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世彤興業開發│耀威儲配有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-00-0000│9,115元 │103年8月31日 │JN0000000 │
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限公司 │行高雄分行│8-200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王滄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
書記官 劉企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