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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4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世彤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滄源 訴訟代理人 郭姿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(下稱系 爭支票),於民國103 年9 月2 日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 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 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3 年11月21日以103 年度司催字 第94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 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 月內。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03 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,聲 請人則於103 年11月27日將之刊登於中華日報,嗣於104 年 4 月2 日提出本件聲請,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,亦 無人提出系爭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,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, 並提出中華日報刊登廣告證明單1 紙為憑,本院復依職權調 取103 年度司催字第945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,核閱屬實, 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3 月27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世彤興業開發│耀威儲配有│彰化商業銀│0000-00-0000│9,115元 │103年8月31日 │JN0000000 │ 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限公司 │行高雄分行│8-2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王滄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企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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