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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6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卓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公示催告,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,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9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6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春發科技(股)│卓彥企業( │兆豐國際商│00000000 │27,300元 │103年8月2日 │BL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林純逸 │股)公司 │業銀行東高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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