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0號
聲 請 人 安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朝全
代 理 人 李宥萱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4 年5 月5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 紙,因遺失,前
經本院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983 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命聲
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。
二、
經查: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983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 年4 月16
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
書記官 莊正彬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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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8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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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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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00科技股份有│安全動力股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 │000,00元 │00年00月00 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00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00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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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00科技股份有│安全動力股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 │0,000元 │00年00月00日 │0000000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00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00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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