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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8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安全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全 代 理 人 李宥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104 年5 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紙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2 紙,因遺失,前 經本院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983 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命聲 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紙支票無效。 二、經查: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983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 年4 月1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00科技股份有│安全動力股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 │000,00元 │00年00月00 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00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00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00科技股份有│安全動力股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 │0,000元 │00年00月00日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00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00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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