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十全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86號公示催告,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 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,經聲請人於 民國103 年12月1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 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核閱屬實。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4月18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。至新聞紙刊登內容雖有漏載標點符號、支票帳號誤載等情 事,然關於支票應記載事項、支票號碼等內容均正確無誤, 足以特定遺失支票之具體內容,於公示催告之整體意旨、效 力尚不生影響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鴻福鋼鐵(股)│十全鋼鐵有│第一商業銀│00000000000 │89,274元 │103年10月10日 │FB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凌天福│限公司 │行楠梓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