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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0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佳合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發現如附表所示支票(下稱系爭 支票)於民國103 年8 月20日遺失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 字第99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3 年12 月24日民時新聞報。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支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 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公示催告 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 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,系爭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 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998 號公示催告在案,嗣聲請 人於103 年12月24日刊登上開裁定在民時新聞報,至104 年 4 月24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支票支票,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 份在 卷可考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 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,向 本院提出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嘉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0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 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楊時芳 │佳合農產股│台灣中小企│00000000000 │43,500元 │103年8月31日 │AB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業銀行博愛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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