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2號
聲 請 人 陳文吉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叁張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3 年12月8
日失竊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
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 年1 月14日台灣時報。現申報權
利
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545 條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
明文。
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,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
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公示催告在案,
嗣經聲
請人於104 年1 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,至104 年
5 月14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,有
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時報各1 份在卷
足憑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
無訛。
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
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聲請人
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鍾錦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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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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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1 │成大興業有限│陳文吉 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000│18,700元 │104年1月25日 │XY0000000 │ │
│ │公司 張敏慧 │ │業銀行大社│5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2 │勝秝有限公司│陳文吉 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000│11,770元 │104年1月3日 │XY0000000 │ │
│ │廖秋月 │ │業銀行大社│8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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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王美珍 │陳文吉 │高雄新興郵│00000000 │10,200元 │104年1月15日 │B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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