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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陳文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叁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失竊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4 年1 月14日台灣時報。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支票,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 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4號公示催告在案,嗣經聲 請人於104 年1 月14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,至104 年 5 月14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,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台灣時報各1 份在卷足憑,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。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是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成大興業有限│陳文吉 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000│18,700元 │104年1月25日 │XY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張敏慧 │ │業銀行大社│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勝秝有限公司│陳文吉 │合作金庫商│000000000000│11,770元 │104年1月3日 │XY0000000 │ │ │ │廖秋月 │ │業銀行大社│8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3 │王美珍 │陳文吉 │高雄新興郵│00000000 │10,200元 │104年1月15日 │B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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