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6號
聲 請 人 晶英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致遠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
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4 年1 月30日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5 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群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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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35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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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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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玖菩鐵材企業│晶英鋼鐵有│台灣銀行中│000000000 │51,491元 │103年7月31日 │AH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限公司 │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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