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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晶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致遠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,經本院以 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04 年1 月30日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5 月30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35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玖菩鐵材企業│晶英鋼鐵有│台灣銀行中│000000000 │51,491元 │103年7月31日 │AH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限公司 │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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