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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7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耀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(下稱系爭支 票)不慎遺失,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0號裁定准予公 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之太平 洋日報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3 年12月22日 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經聲請人於 104 年2 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,已滿4 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,業經聲請人提出太平 洋日報1 紙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0號卷 證查閱無訛,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玉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7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耀昇實業有限│乃吉國際有│臺灣銀行北│000000000000│3萬363元 │103年11月30日 │AH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謝耀華 │限公司 │高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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