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76號
聲 請 人 耀昇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耀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1
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(下稱
系爭支
票)不慎遺失,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0號
裁定准予
公
示催告在案,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2 月11日之太平
洋日報。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,聲請本院為
除權判決等語
。
二、
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
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
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3 年12月22日
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經聲請人於
104 年2 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,已滿4 個月之申
報權利期間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,業經聲請人提出太平
洋日報1 紙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103 年度司催字第1040號卷
證查閱
無訛,是聲請人之聲請
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
書 記 官 張玉茹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7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│付 款 人│帳 號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
發 票 日 │ 支 票 號 碼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耀昇實業有限│
乃吉國際有│臺灣銀行北│000000000000│3萬363元 │103年11月30日 │AH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 謝耀華 │限公司 │高雄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